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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