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