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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