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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