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