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歇业第四十三条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