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