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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