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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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