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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