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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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