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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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