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建议书。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送单位名称;
(二)被调查单位名称;
(三)违法事实;
(四)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处理建议及依据;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