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六十七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范围开展业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范围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