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申请人采用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申请人采用公司形式的,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仅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估师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业经历指保险公估从业经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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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