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三节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则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九)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