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工商企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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