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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