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