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