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