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