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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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