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海关根据检验检疫物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储运条件,确定应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选用的封识应醒目、牢固,不易自然损坏。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