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海关根据检验检疫物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储运条件,确定应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选用的封识应醒目、牢固,不易自然损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