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封识应加施在需要施封的检验检疫物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或存放检验检疫物的场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