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封识应加施在需要施封的检验检疫物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或存放检验检疫物的场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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