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封识的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封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