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封识的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封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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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