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封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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