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启封,有关单位应办理申请启封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