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启封,有关单位应办理申请启封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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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