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检验检疫封识的启封,由海关执行,或由海关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并根据需要,由海关出具启封通知书。 施封海关与启封海关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