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货主、代理人或承运人发现检验检疫封识破损的,应及时报告海关。海关应及时处理,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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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