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货主、代理人或承运人发现检验检疫封识破损的,应及时报告海关。海关应及时处理,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