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海关加施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施封通知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