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封识由海关加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