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九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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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