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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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