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