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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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