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