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