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