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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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