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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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