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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