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八条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