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第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四条

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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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