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供水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如实客观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