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如实客观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