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5年。首次成本监审,监审期根据实际运营年度及工程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