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水量统计报表、水利工程投资、生产运行、政府审批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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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