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