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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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