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经营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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