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经营者责任
第四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三)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水利工程设施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 (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