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