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
第三十七条
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范围: (一)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资产; (二)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 (三)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四)由用户或政府无偿移交、社会无偿投入及除政府资本金注入之外的其他政府投资和补助补贴的资产; (五)1994年财政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之后评估增值部分的资产; (六)其他不应当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营运资本。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