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六条

核定售水量为监审期间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监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监审期间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可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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