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第三十四条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业务收入应当冲减供水业务成本。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