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四条

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业务收入应当冲减供水业务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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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